档案的真实性是档案管理中的核心要求,其内涵可从以下三个维度理解:
一、客观真实性
档案内容需真实反映社会活动的客观事实,这是档案最基本的要求。档案作为历史记录,其材料来源、形成过程及内容表述都应与实际事件一致,避免主观臆断或虚假信息。例如,会计档案中的原始凭证需准确记录经济业务细节,人事档案中的个人信息和考核结果需与实际情况相符。
二、法律真实性
档案的保存过程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,确保其形成、保管等环节符合《档案法》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。即使档案内容存在部分不真实信息,但只要形成和保存过程合法合规,仍具有历史研究价值。例如,电子档案需通过安全系统生成并保障传输、存储安全。
三、形式真实性
档案需保持其原始形态和结构,包括文字、图表、印章等要素的完整性和可辨识性。归档人员需通过鉴定工作确保档案未被篡改,同时采用规范化的装订和保管方式维护其形态。例如,纸质档案需防虫防潮,电子档案需保留原始格式及版本信息。
补充说明
档案真实性具有辩证性。一方面,档案作为历史记录,在反映客观过程时具有较高可靠性;另一方面,具体文件内容可能存在部分不真实或不完全真实的情况,但仍能反映形成者的意图或历史背景。因此,在档案管理中需结合“真伪鉴定”“准确性鉴定”和“完整性鉴定”等多维度评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