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评价标准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,综合了爱国守法、爱岗敬业、热爱学生、严谨治学、团结协作、尊重家长、为人师表七个方面:
一、爱国守法(10-15分)
政治立场:
热爱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,维护国家统一、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。
法律意识:
自觉学习、遵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,依法履行教师职责,具有依法执教的自觉意识。
二、爱岗敬业(15-20分)
职业态度:
热爱教育事业,乐于奉献,对教师职业有深厚感情,尽职尽责完成教学任务。
工作能力:
认真备课、批改作业、辅导学生,组织考试考核,主动承担工作职责。
三、热爱学生(20-30分)
师生关系:
平等对待学生,建立尊重、关爱、民主的师生关系,保护学生安全和合法权益。
教育方法:
因材施教,关注学生个性发展,帮助特困生和后进生转化,减轻课业负担。
四、严谨治学(10-15分)
学术规范:
遵守学术道德,严谨对待课题研究,确保实验报告等学术成果真实可靠。
教学水平:
不断提高教学能力,创新教学方法,提升课堂教学效果。
五、团结协作(5-10分)
团队意识:
与同事和睦相处,积极参与教研活动,共同促进学校发展。
家校合作:
尊重家长意见,定期沟通学生情况,形成教育合力。
六、尊重家长(5分)
沟通态度:
主动与家长联系,及时反馈学生成长情况,听取家长建议。
家校关系:
建立互信机制,共同关注学生成长需求。
七、为人师表(5分)
行为规范:
衣着得体,言行一致,以身作则,成为学生榜样。
师德风范:
廉洁奉公,自觉抵制不正之风,维护教师形象。
考核方式
评价主体:学校、学生、家长及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参与评价。
评价周期:通常为1-2年,形成定期考核档案。
结果应用:与职称评审、绩效工资、评优评先等挂钩。
以上标准综合了国家教育部规范及青海省地方特色,具体评分细则由市(州)或县(市、区)级教育部门制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