异议和澄清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以下区别:
定义
澄清:指显示事实真相,消除混乱或模糊之处。通常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动提出,或者应潜在投标人的请求进行。
异议:指对事件有不同的意见。异议可以由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,针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的内容提出。
提出主体
澄清:可以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动提出,也可以由潜在投标人提出请求后由招标人进行。
异议:只能由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。
提出原因
澄清:通常是因为招标文件中存在遗漏、错误、含义不清或相互矛盾等技术性问题。
异议:通常是因为招标文件中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、实行歧视待遇、损害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“三公”原则的问题。
提出时间
澄清: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,但通常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。
异议:应当在《条例》第22条规定的时间前提,即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。
法律后果
澄清:不改变招标文件的具体内容,只是对文件中的不清晰或遗漏部分进行补充说明和回答。
修改:是对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作必要的改变,招标人应当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修订。
总结:
澄清主要是为了消除文件中的不清晰或遗漏部分,可以由招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提出。
异议则是对文件内容提出不同意见,主要由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,针对的是文件中的不公平或违法内容。
建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,明确区分澄清和异议,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,以确保过程的公平、透明和合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