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务员受处分期间的年度考核规定如下:
一、党纪处分期间考核等次确定
警告 当年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,但可评为称职、基本称职或不合格。
严重警告
- 因职务行为错误受此处分的,考核为不称职;
- 因其他错误受此处分的,考核结果不确定等次。
撤销党内职务
当年考核为不称职,第二年按新任职务考核。
留党察看
- 留察一年:第二年考核结果不确定等次;
- 留察二年:第二、三年考核结果均不确定等次。
开除党籍
当年及第二、三年考核为不称职,第三年及以后视情况补定等次。
立案检查期间
可参加考核,但考核结果不确定等次,结案后根据处分情况补定。
二、行政处分期间考核等次确定
警告: 当年不得评为优秀等次,但可评为称职、基本称职或不合格。 记过/记大过/降级/撤职
开除:当年及第二年考核为不称职,第三年及以后视情况补定。
三、其他注意事项
同时受党纪/政务处分:
按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考核等次。
解除处分影响年限:
- 警告:1年;
- 记过/记大过:1-2年(从上半年开始计算);
- 降级/撤职:2年。
组织处理:
- 调整职务/免职/降职:当年考核仅写评语,不确定等次。
以上规定综合了《公务员考核规定(试行)》及中央纪委、组织部的相关意见,确保考核的公平性与权威性。